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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1月上旬,藤县卫生计生监督所收到群众举报,反映其母亲李某在藤县金鸡镇某一食疗店做了采血检查后,购买了该店的营养品,口服半个多月后致身体瘫痪,怀疑该店无证行医。

当天执法人员迅速出动,对这家食疗店进行了核查。该店主要销售山药双岐因子粉、VE强化山药复合粉、镁强化山药复合粉等产品。负责人胡某出示了商店的《营业执照》。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个人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以及医学检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经询问调查核实,胡某擅自在金鸡镇天乐街海某商店内给受害人李某进行了采血检查活动,并以血象图片判断李某为细菌感染、贫血等,即配了店内的产品让李某服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执法人员依法对海某商店进行了立案查处,罚款5万元。这起案件是藤县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进行立案查处的案件。

来源:梧州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PS:小编有话说~

现在很多地方都有这些打着食疗、保健的名义开设的店,里面的人根本没有医疗资质,却为了推销他们的所谓保健品,用免费、礼物一步一步引诱老人前往所谓的听课、理疗。更有甚者,会劝老人使用或服用他们的产品就能达到治疗的效果,医院不用吃医生开的药,声称他们的产品能治好病痛。希望家中老人有类似情况的朋友,赶紧回去好好跟家里老人说明情况,劝阻老人再去这类地方,以免花冤枉钱,错过治疗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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