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因头痛、恶心于年3医院住院治疗,患者在手术后脑水肿。医院未能明确病因并进行有效治疗,耽误病情,致使杨某某严重的脑水肿、颅内高压,虽经手术但仍留有左侧肢体偏瘫。对此,医院在治疗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具有过错。根据司法鉴定,医院治疗中确实存在过错,且与患者伤残间具有因果关系。医院承担60%的责任,在免除住院期间一切费用的基础上赔偿55万余元。

案件详情

患者杨某某,女,62岁,因头痛、恶心、呕吐于年3月12医院住院治疗。医院于3月14日为行“右后交通支动脉瘤夹闭术”,3月18日患者出现脑水肿。医院未能及时明确其发生原因并进行有效治疗,直至11月23日才经CT诊治为“右基节梗塞”。“医院未能及时有效进行处理,耽误病情,致使我脑水肿、颅内高压,虽经手术但仍留有左侧肢体偏瘫,现在生活还不能自理。”杨某某认为,医院在治疗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医院诉至法庭。

医院辩称,我院对患者的医疗过程符合医疗操作常规,治疗得当,无明显的失误。该病风险大,病情变化快,易出现出血及缺血,造成瘫痪等神经功能障碍并发症,甚至死亡。术前均已向家属讲明,并已签字为证。该患者脑梗塞的发病符合脑血管痉挛的自然病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相关机构鉴定,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缺陷,该缺陷与杨某某左侧肢体偏瘫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60%,医院赔偿55万余元。

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静(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是专业代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静毕业于医科大学,曾从事医务工作三十多年。)点评:在本案中,患者残疾并不是手术操作不当导致,而是术后护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异常并及时处理导致的。因此,医院的护理工作同样重要,其重要程度不次于治疗。

链接:“以案说法”节目由济南易焕之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举办的,是医学法律专业培训讲座节目。以专打医疗官司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为讲课教材,由案件代理律师和法律、医学界高级职称人员进行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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