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瘫痪专科治疗医院 >> 瘫痪常识 >> 司法裁判经典案例行肝癌介入栓塞治疗,造成
原告廖某玲于年6月14日因肝细胞癌到x市x医院肿瘤血液胸外科就诊,当日入院,入院诊断为:1.原发性肝癌cT4N1M1,IV期;2.肝癌介入治疗术后;3.肝内多发转移癌;4.高血压病高危组。入院后至手术前的病程记录为:生命体征平稳,患者未诉特殊不适。
风险评估表中活动情况为:自行使用助行工具。年6月18日17时许,被告在原告处进行了经皮肝动脉造影、化疗药物灌注及栓塞术。当日19时许术后返回病房原告即下肢无反应,并且大小便失禁。
6月19日至20日,经被告科室医生检查,并经被告放射科、神经科、康复理疗科、骨科医生等会诊,诊断意见为:脊髓炎?脊髓血管栓塞?血管瘤?转移性肿瘤?右下肢肌力0级,左下肢肌力2级。
6月19日通过MRI检查胸椎、腰椎,报告结果为:1.胸10椎体内小片状异常信号,考虑骨髓消肿。2.腰1椎体内血管瘤。3.腰2/3、腰3/4椎间盘膨出;腰4/5椎间盘突出(右后外侧旁型)。4.腰椎骨质退变。5.腰部皮下软组织水肿。6.肝内占位,请结合其他检查。
7月28日因医保结算问题办理出院再入院手续(原告未实际出院),出院诊断为:肝恶性肿瘤cT4N1M1IV期;肝内多发转移癌;肝癌介入治疗术后;脊髓栓塞。
6月18日术后至今,原告仍无法下床、生活不能自理、下肢瘫痪(经康复治疗现左脚有所恢复但仍无力、右脚有轻微感觉但无法自控)、腰部无感觉,大小便失禁。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的诊疗服务未达到应有水平,未尽到专业注意和谨慎义务;被告过错致原告下半身瘫痪、大小便失禁的损害后果。原告因此遭受巨大身心痛苦,身体残疾,财产损失重大,被告应予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所受损伤是自身疾病发展而来,出现的后果是手术并发症,其诉请无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1、廖某玲廖某玲,女,69岁,伤残等级属于七级伤残;
2、廖某玲护理期暂定为24月左右,廖某玲今后可行康复训练,可配置站立或行走的下肢矩形器、普通轮椅、助行器和腋拐等。
3、x市x医院对廖某玲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廖某玲脊髓栓塞所致双下肢肌瘫,大小便失禁等的次要原因;
1、术前沟通不足。肝癌治疗方式有外科手术治疗、介入栓塞治疗、化疗及靶向治疗等,不同治疗方式各有利弊,但医方未与患方沟通治疗方式的选择问题(未见相关医患沟通记录),侵犯患方知情、选择权。
2、手术操作时未尽到高度注意、谨慎义务。术前CT+增强扫描提示肝占位性病变累计多处血管可能,年5月7日、年6月8日术中DSA均提示肝肿瘤滋养动脉丰富,故栓塞治疗时存在一定的异位栓塞风险。但手术记录中未见对肿瘤滋养动脉异常交通支(如与脊髓动脉异常交通支等)的相关描述。
3、病历记录欠规范;年5月7日、年6月18日手术记录中,肿瘤大小与影像学资料结果不符(手术记录中记载为“右肝区见一大小约‘13.7mm’不规则团块样肿瘤染色影,但影像学资料显示肿瘤直径约为14cm)。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判决,被告x市x医院x医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