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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诺律师案例

李某因医院治疗,医生建议他做手术,手术做完后不但没达到预期效果,反而导致瘫痪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年4月1日,李某因轻度椎间盘突出到A医院进行保守治疗,在治疗期间,经医务人员介绍,4月8日做了介入手术。做完手术后,不但没有预期的效果,反而导致李某神经根损伤,继而引发左下肢瘫痪。4月13日,李某不利己住院12天后出院,转院继续治疗。医院治疗,仍留下残疾。经司法鉴定,李某的伤残程度为四级,A医院对李某诊治过程存在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李某将A医院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身患疾病,到被告A医院处求治,被告应当本站着治病救人的高度责任心,积极为原告诊治。但由于被告的过错,致使原告的神经组织受损,原告遭受了身心的巨大痛苦。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各项损失。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酌情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对此案作出被告A医院赔偿原告李某22万元的判决。

鹏诺律师为您解释医疗损害相关的法律责任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鹏诺律师为您作下述解答:医院为患者治疗,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无病治成小病、小病治成大病、大病治成死亡的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要保障患者的知情权,明确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对患者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确因其他原因不能说明的,也要向患者家属说明情况。当然,在紧急情况(即患者病情危急,需要赶快实施手术,没有时间对患者或其家属说明情况的,经医院院长批准,可以实施手术)。

此外,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该法第六十四条也提出了医务人员的权利,对现下热门的医闹事件进行防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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