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瘫痪专科治疗医院 >> 瘫痪诊断 >> 倒霉腰椎不适到医院治疗男子术后四肢麻痹瘫
年6月,覃先生因颈部疼痛、双上肢医院检查治疗,检查后被诊断为:颈椎、腰椎间盘突出症。覃遂住院治疗。6月22日,经覃同意,医院为其腰椎间盘突出微创消融术+腰椎周围神经松解术等治疗。因覃及家属要医院进行开放性手续治疗,7月18日,覃出院,医院的出院医嘱为:医院进一步就诊治疗。
年7月18日至年8月16日期间,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腰椎间盘突出并颈椎管狭窄症;脊髓损伤截瘫。
年4月,覃及家人认为是医院的医疗过错才导致自己脊髓损伤截瘫,医院签订了《协议书》医院一次性提供3个月的生活补助金元,并提供相应的帮助。
年11月,覃委托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对自己的损伤进行伤残及护理等级鉴定,《伤残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覃本次患病“经治疗”出现四肢瘫构成一级伤残,一级护理。
于是,覃及家人将医院起诉到柳北区法院,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余万元。
医院担责一审诉讼过程中,医院提出鉴定申请,医院在治疗覃过程中的医疗行为在医疗过错、过错与覃的损伤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的审查意见为:医院在对患者覃先生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致下肢症状未得到改善,其过失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20%。
柳北区法院审理认为: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并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作为专门的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最基本要求是明确患者病情,尽最完善的注意义务,选择正确治疗方法,对覃进行及时有效的对症治疗。医院处就诊,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关系,医院应为覃提供及时、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在医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且认定过错行为与损伤有一定因果关系,其原因为参与度为20%。故医院应对覃先生合理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最终,医院赔偿覃先生11万余元。
二审获赔24万元一审判决后,覃先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柳州市中法院审理认为,针对覃的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的问题,覃提供了证据《古亭山农贸中心门面(摊位)租赁合同》《经营户摊位“门前三包”责任书》各一份、年1月1日、年1月1日、年1月1日《经营户承诺书》各一份。年1月1日《邀(投)标书》一份,上述证据共同证明覃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受伤之前直到二审庭审,在柳州市古亭山农贸市场有一个固定的水果摊位,从事水果的经商,其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都是在柳州市。柳州市蔬菜水果副食品总公司古亭山农贸中心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覃所提交的与柳州市蔬菜水果副食品总公司古亭山农贸中心签订的租赁合同是真实的。鱼峰区翠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年4月1日出具的《证明》,证明覃从年9月4日至年8月17日居住在古亭山狮王路65号。
柳州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覃先生的损失,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予以纠正,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此外,医院的责任,柳州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责任比例并无不当,予以维持。最终,医院向覃先生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今报记者何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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