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瘫痪专科治疗医院 >> 瘫痪诊断 >> 六旬老人医院被认定篡改
深圳市民李增和自称“站起来左腿酸麻”,到医院就诊。“当时拍片检查后,医生称需做个小手术才能根治。”
年3月25日在医院做了第一次手术后,李增和发现自己的两条腿、脚趾、腰都不会动了,神经也疼得厉害。术后5天,当年3月30日,医院又为李增和进行了第二次手术。“医生称第一次手术略有失误,然而第二次手术后,下半身依旧不能动弹,神经疼得头部一直‘滴汗’。”根据医院提交的《入院记录》显示,李增和入院时四肢肌力4级,据了解,肌力分为0-5级,0级即肢体完全瘫痪,4级略差于正常的5级肌力。这表明,入院前,李增和可进行行走等对抗外界阻力的运动。六年过去,李增和不仅出入要靠轮椅,由于长期卧床,双腿也已逐渐萎缩,其表示,“整个下半身像机器人没了电似的,腰部以上的神经已全部坏死。试过康复训练,但没有效果。”据医院年5月20日向李增和出具的《住院患者疾病诊断证明》显示,“患者腰椎手术后,双下肢瘫痪、脚、踝、足趾不能活动,不能站立,走不了路,大小便不能自控,生活不能自理。”年10月至年1月18日期间,李增和分别医院、医院、医院等医院就诊治疗。其中,年10月,医院诊断为“腰椎融合术后腰椎管狭窄、部分神经根损伤”;年3月,医院诊断为“双下肢重度神经源性损害电生理表现”。手术前后一个多月病历有22天被篡改患者向法院起诉医院医疗损害年5月术后两个月,李增和要求自己联系的外院专家过来会诊,医院允许。李增和表示,“术后不久,我们不敢贸然离开到外院看病,便在医院打印了手术前后一个多月(即年3月24日至年5月11日)的病历发给外院的专家,得到的结论是,如果手术治疗顺利,两周便能出院,术后瘫痪则药石无灵。”
年7月住院一年半后,李增和从医院出院,医院给了一份有多位业内骨科专家签名的病历,上面写明手术失败系因患者本身问题。之后,李增和夫妇辗转北京、辽宁、广州、医院看病。“多位医生表示伤着神经,难以根本恢复。”年10月李增和在咨询法律意见过程中,发现相隔一年多打印的手术前后48天病历,多达22天记录遭篡改与伪造。据此,李增和向法院起诉医院篡改病历导致其术后瘫痪。据李增和向法院出示的《医院伪造、篡改原告李增和病历对比》显示,两次的病历中,相隔一年多后,其中,有9天的医师查房记录、病程记录篡改明显。此外,还有11天的医师查房记录、病程记录遭到幅度或大或小的伪造。在一审判决书中表示,李增和律师称,在前后两份病历对比中,最为重要的是李增和术后的感觉障碍平面遭改动,此前年5月感觉障碍平面写的是“胸11以下”,年7月的病历却被改成“脐上胸9以下”。年8月,医院方面请了多位专家来会诊,专家会诊意见认为患者的截瘫与手术关系不大,主要理由是术后感觉障碍平面明显高于手术平面。年,医院医生篡改了病历中的障碍平面,以规避法律责任。医院伪造、纂改原告李增和病历对比主管部门:病历修改痕迹次对涉事医生警告处罚根据判决书显示,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增和向法院申请对医院(年3月24日至年5月11日)的涉讼病历记录电脑后台数据进行还原鉴定。为此,一审法院先后委托三家司法鉴定机构到医院调查,然而,上述机构均复函无法进行还原鉴定。据李增和表示,“上述鉴定机构进不去,法院便请求深圳市卫计委介入。”年12月13日,一审法院发函请求深圳市卫计委(现更名为深圳市卫健委)对医院住院病历是否构成篡改组织调查。年4月4日,深圳市卫计委前往医院调查核实,确认医院对李增和的病历进行了修改。年5月24日,深圳市卫计委发布《关于福田区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函的复函》表示,医院方面构成篡改伪造病历,医院及相关医务人员依法予以处理。上述复函提及,查实李增和住院期间病历数据,含标点符号改动在内,共有修改痕迹记录次。修改病历时间主要集中在年2月14日及2月15日两天,这发生在李增和住院也已近一年后,距离李增和出院还有5个月的时间。由于涉及工作量较大,针对李增和提交法院的《医院伪造、篡改原告李增和病历对比》中23处主要篡改内容进行比对,发现该部分内容确实遭到修改。对此,年6月19日,深圳市卫生监督局依照《执业医师法》已对其个人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根据《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管理办法》记6分的行政处罚。医生:根据专家意见修改,非恶意篡改患者术后瘫痪与个人体质有关医院脊柱外科主任、手术主治医生于滨生表示,术前,医院诊断非常明确,病根系腰椎管压迫神经导致,不是患者自认为的下肢血管问题。“该起纠纷是因为李增和术后对手术效果不满意,一开始,我便建议患者走法律途径,进行司法鉴定。”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修改病历一事,于滨生也承认,其中涉及到的感觉平面修改根据了当时专医院会诊意见。然而,于滨生却否认这种修改属于恶意篡改,“修改文书是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操作,改得再多,也不存在恶意篡改,以致影响疾病诊断、贻误治疗等情况。病历是年轻医生写的,有些地方写得不对,有错别字、前后表述不达意等,改动系为了使病历理论逻辑通顺。”即使病历遭修改,于滨生也认为不存在不能鉴定的问题,应该以常规的司法鉴定划分责任比例。“法院审理过程中,有一些鉴定机构称病历遭修改无法进行常规鉴定,我认为还应该继续找其他鉴定机构。”针对当时卫计委发布“确认病历篡改”的调查复函,于滨生表示——该调查医院与相关医务人员,也没有经过专家论证,行政流程不合规。根据深圳市卫计委的调查,上述病历修改均系医院脊柱外科副主任医生温健操作,其表示,不存在篡改病历的情况,医院咨询。医院:对患者深表歉意已对涉事医生诫勉谈话、扣罚绩效1月22日,医院称,医院对患者发生的术后症状深表遗憾和歉意,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认定和法院的判决表示完全服从。年6月,深圳市卫生监督局已对涉事医生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医院据此对涉事进行了包括诫勉谈话、扣罚绩效等行政和经济处罚。医院篡改病历成立对患者损害存在过错被判赔万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形,应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深医院是否篡改病历有行政调查与认定的权力,其向一审法院回函确认医院就涉讼病历修改达处,经调查医院构成篡改伪造病历。对此,一审法院依法采信,判决医院对患者损害存在过错,对患者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医院手术行为导致李增和更为严重的损害后果,确定该损害后果应为第一次手术后的各项损失。根据双方提交之证据,判决医院赔偿李增和术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鉴定费等共万元。年2月,二审法院判决显示,医院上诉主张一审未经鉴定就直接认定该院存在过错,于法相悖,不予支持;该院申请常规的司法鉴定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立法本意,对此不予准许;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维持原判。——END——
消息来源:南方都市报星标加置顶收获更多精彩▼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